案件回顾:
江西约法三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朋和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44209008号第45类“约法三章” 商标在“调解”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朋和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朋和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44209008号第45类“约法三章”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4209008号 第45类“约法三章”商标,原第4420900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