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浙江科卖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3 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中国三艾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21028032号第11类“3E”商标在“1.水加热器; 2.水管龙头; 3.沐浴用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中国艾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共在2021年03月01日至2024年02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中国三艾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21028032号第11类“3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利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中国一艾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21028032号第11类“3E” 商标在“1水加热器; 2.水管龙头; 3.沐浴用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1028032号《向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