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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4851199号第12类“品觅源PIMPOWER”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9-10 16:39:12 点击:25

案件回顾:

普斯姆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20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市美孚先锋科技有限公司第14851199号第12类“ 品觅源PIMPOWER 商标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市美孚先锋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1204日至2023120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市美孚先锋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4851199号第12类“品觅源PIMPOWER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4851199号第12类“品觅源PIMPOWER 商标,原第1485119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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