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杨芷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鄢陵东泰商贸有限公司第14234821号第35类“DONG TAI”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鄢陵东泰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09日至2023年12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鄢陵东泰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4234821号第35类,“DONG TAI”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4234821号第35类“DONG TAI” 商标,原第1423482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