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广东敏华电器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迈奈洛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第12525759号第11类“迈奈洛MNL"商标在“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迈奈洛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迈奈洛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525759号第11类“迈奈洛MNL”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525759号第11类“迈奈洛MNL”商标,原第1252575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