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赛斯黛玛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广州红蟛蜞皮具有限公司第12302941号第18类“SESARMA"商标在“钱包(钱夹)” 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州红蟛蜞皮具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州红蟛蜞皮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302941号第18类!“SESARMA"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302941号第18类“SESARMA”商标,原第1230294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