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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1663068号第7类“PSI MOTION”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案件

时间:2024-09-10 16:17:52 点击:97

案件回顾:

普斯姆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2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苏州普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第11663068号第7类“PSI MOTION”商标在“内燃机点火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苏州普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1222日至202312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苏州普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1663068号第7类“PSI MOTION"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663068号第7类“PSI MOTION” 商标,原第1166306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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