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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75068262号“众行智洗”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4-09-05 16:43:13 点击:48

吉林省众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75068262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19822916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引证商标1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1使用,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1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74165133号引证商标2驳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驳回复审,故该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本案中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申请商标“众行智洗”与引证商标1“众行传播”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已经在先拥有“众行智洗”商标的专用权,本案商标作为在先主品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5068262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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