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连达建材(云浮)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1类的73215795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第73215795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1类01、05小组【贵金属制茶托,茶具(餐具),家用托盘,滤茶器,茶托,茶罐,茶包托,非贵金属制茶托,贵金属制茶具,非贵金属制茶具】商品上。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1小组【家用托盘】商品上的专用权。故,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准予申请商标在21类05小组的【贵金属制茶托,茶具(餐具),滤茶器,茶托,茶罐,茶包托,非贵金属制茶托,贵金属制茶具,非贵金属制茶具】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本案商标作为主品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20607930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