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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44430011号第37类“三间石屋”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8-09 09:05:35 点击:39

案件回顾:

李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21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浙江人间烟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44430011号第37类“三间石屋”商标在“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_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浙江人间烟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1219日至202312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浙江人间烟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44430011号第37类“三间石屋”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4430011号第37类“三间石屋”商标,原第4443001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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