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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43776182号第20类“妙屋有品”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8-09 09:04:55 点击:48

案件回顾:

杭州妙屋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20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陕西妙屋拼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43776182号第20类‘ 妙屋有品”商标在“ 长凳(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陕西妙屋拼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1207日至202312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陕西妙屋拼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43776182号第20类“ 妙屋有品”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3776182号第20类“妙屋有品”商标,原第43776182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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