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四川省华盾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尔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华通信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24512787号第9类“图形”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华通信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华通信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4512787号第9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4512787号第9类“图形”商标,原第2451278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