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华彩永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13802363号第37类“天力HEAVEN POWER” 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华彩永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华彩永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3802363号第37类“天力HEAVEN POWER”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3802363号第37类“天力HEAVENPOWER”商标,原第1380236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