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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2833245号第5类“ACE”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8-09 08:58:00 点击:44

案件回顾:

郑羿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20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泉州市欧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第12833245号第5类“ACE”商标在“卫生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泉州市欧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1201日至2023113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泉州市欧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833245号第5类“AC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833245号第5类“ACE”商标,原第1283324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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