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盐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林琚第11587573号第31类“田园小品”商标在“1.谷(谷类); 2.新鲜花生; 3.新鲜蔬菜; 4.人或动物食用海藻; 5.新鲜槟榔”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林琚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林琚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1587573号第31类“田园小品”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林琚第11587573号第31类“田园小品”商标在“1.谷(谷类); 2. 新鲜花生; 3.新鲜蔬菜; 4.人或动物食用海藻; 5.新鲜槟榔”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15875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