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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33778407号第41类“承翰”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7-06 08:44:27 点击:36

案件回顾:

深圳市承翰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20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广东神州商学院有限公司第33778407号第41类“承翰”商标在“提供体育设施”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_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东神州商学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1207日至202312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东神州商学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3778407号第41类“承翰”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3778407号第41类“承翰”商标,原第337784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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