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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3504171号第35类“爱购”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7-06 08:41:42 点击:46

案件回顾: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1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夏津新华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第13504171号第35类“爱购”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夏津新华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1130日至202311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夏津新华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3504171号第35类“爱购”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3504171号第35类“爱购”商标,原第1350417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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