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智慧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厦广智信晨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第9790863号第9类“LIGHT OF WISDOM” 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厦门智信晨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厦门智信,晨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9790863号第9类“LIGHT OF WISDOM”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9790863号第9类“LIGHT OF WISDOM” 商标,原第979086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