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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源上品TOPCOME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4-07-05 15:20:40 点击:101

深圳市源上品实业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4类的73374173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源上品”,与引证商标1-4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人已经在先拥有第20类商标的专用权,本案商标作为在先主品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源上品”作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引证商标1-4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1-4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3374173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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