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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44112223号第35类“惠心篮”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6-06 16:22:01 点击:63

案件回顾:

张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11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河北当下物流有限公司第44112223号第35类“惠心篮”商标在“1.广告; 2.商业管理辅助; 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4. 替他人推销; 5.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河北当下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1117日至202311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河北当下物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44112223号第35类“ 惠心篮”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河北当下物流有限公司第44112223号第35类“惠心篮”商标在“1.广告; 2.商业管理辅助; 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4. 替他人推销; 5.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4411222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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