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高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尔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3年10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宁波艾米电动窗饰有限公司第21713661号第7类“AIMIZS”商标在“1.热交换器(机器部件); 2.电动关门器; 3.电动开门器; 4.电动开窗器; 5.电动关窗器; 6.电控拉窗帘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宁波艾米电动窗饰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宁波艾米电动窗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21713661号第7类“AIMI zS”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宁波艾米电动窗饰有限公司第21713661号第7类“AIMIZS”商标在“1.热交换器(机器部件); 2.电动关门]器; 3.电动开门]器; 4.电动开窗器; 5.电动关窗器; 6. 电控拉窗帘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171366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