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佳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众行互动数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19822916号第35类“众行传播”商标在“1.商业信息; 2.市场分析”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众行互动数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0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众行互动数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19822916号第35类“ 众行传播”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北京众行互动数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19822916号第35类“ 众行传播”商标在“1.商业信息; 2.市场分析”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982291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