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尔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普通合伙)于2023年12 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临沂市清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18365402号第30类“奶树”商标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临沂市清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0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临沂市清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临沂市清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配送合同、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8365402号第30类“ 奶树”注册商标,原第1836540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