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株式会社我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苏州控脉锁业有限公司第16992397号第6类“R: LU”商标在“金属支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苏州控脉锁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08日至2023年12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苏州控脉锁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6992397号第6类“R: LU”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992397号第6类“R: LU”商标,原第1699239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