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筑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9925405号第35类“NEST"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筑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筑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北京筑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使用协议(购方)、项目制作合同及发票(委托方)、视频制作合同及发票(委托方)、图书出版合同及发票( 委托方)、活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9925405号第35类“NEST”注册商标,原第992540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