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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40321091号第43类“帝利夏斯”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5-13 15:10:37 点击:64

案件回顾:

韩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0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孟江涛第40321091号第43类“帝利夏斯”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孟江涛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1010日至202310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孟江涛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40321091号第43类“ 帝利夏斯”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0321091号第43类“帝利夏斯”商标,原第4032109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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