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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1801246号第25类“赛斯黛玛”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5-13 14:46:45 点击:75

案件回顾:

赛斯黛玛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21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郑少如第11801246号第25类“赛斯黛玛”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郑少如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1213日至202312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郑少如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郑少如提供的产品照片、销售单、微信转账记录列表等证据中销售单等为自制性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801246号第25类“赛斯黛玛”注册商标,原第180124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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