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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1355965号第33类“永洋”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5-13 14:43:46 点击:73

案件回顾:

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09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邯郸市金唢呐酒业有限公司第11355965号第33类“永洋”商标在“薄荷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邯郸市金唢呐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0906日至202309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邯郸市金唢呐酒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1355965号第33类“永洋”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355965号第33类“永洋”商标,原第11355965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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