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永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1 1283889号第9类“永洋电子YY” 商标在“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永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9月06日至2023年09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永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1283889号第9类“永洋电子YY”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283889号第9类“永洋电子YY" 商标,原第11283889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