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冯立波第36373327号第21类“ 永洋”商标在“上菜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冯立波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9月06日至2023年09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冯立波委托河北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冯立波提供的办公场所照片、授权书、产品图片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授权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上菜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6373327号第21类“永洋”注册商标,原第3637332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