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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5709 136号第43类“优县婆罗UDUMBARA”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4-08 15:45:08 点击:52

案件回顾:

高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111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优昙婆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15709136号第43类“优昙婆罗UDUMBARA”商标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优县婆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1116日至202311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优昙婆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北京优昙婆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微博截图、百度检索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咖啡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709136号第43类“优昙婆罗UDUMBARA"注册商标,原第15709136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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