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乌鲁木齐市健康福临大药房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第6847261号第35类“健康福”商标在“1.商业管理辅助; 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9月22日至2023年09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6847261号第35类“健康福”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第6847261号第35类“健康福”商标在“1.商业管理辅助; 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684726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