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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70243003号“马天尼”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4-03-08 14:46:06 点击:132

徐国强对其注册在43类的70243003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目前,第21300874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对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第21300874号商标,原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因此,该商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更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4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0243003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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