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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鱼水森情 YUSHUISENQING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4-03-07 16:23:09 点击:138

许斌良对其注册在41类的69616561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4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9616561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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