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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7369934号第42类“和杰H&J MEDICAL”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2-05 13:56:10 点击:110

案件回顾:

翰博瑞强(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072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天津和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41471617号第42类“和杰H&J MEDICAL” 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天津和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0728日至202307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天津和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天津和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介绍、审计报告及纳税回单、项目计划书、宣传册、产品照片、检测合同及报告、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众号合同、广告审查及许可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 技术研究”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1471617号第42类“和杰H&J MEDICAL" 注册商标,原第4147161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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