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内蒙古美象药房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西宁甘河工业园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第21521436号第35类“美象”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西宁甘河工业园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7月25日至2023年07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西宁甘河工业园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21521436号第35类“美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西宁甘河工业园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第21521436号第35类“美象”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2152143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