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陈嘉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冯兆强第20326555号第35类“SAIMON"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冯兆强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8月18日至2023年08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冯兆强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冯兆强提供的店面照片、大众点评店铺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0326555号第35类“SAIMON”注册商标,原第2032655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