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王小波第13371552号第40类“永洋”商标在“打磨”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王小波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9月06日至2023年09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王小波委托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王小波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图片、工厂生产视频、垃圾桶等商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垃圾桶等商品的网络销售订单截图、产品手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打磨”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3371552号第40类“永洋”注册商标,原第1337155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