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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69601799号“渔兄弟”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4-02-04 15:53:00 点击:104

余登周对其注册在43类的6960179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商标局审理决定撤销第15110926号第43类“渔夫兄弟 生蚝吧FISHER BRO.OYSTER BAR”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51109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2、经查询,商标局审理决定撤销第15110926号第43类“小渔兄弟”商标在“备办宴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51109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申请商标在第4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商标标识“渔兄弟”设计灵感源自申请人姓氏“余”,因申请人主要从事于餐饮食宿领域,以“渔”代“余”,致力于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极具自身品牌特色的餐饮服务,“兄弟”给人以亲近之感,“渔兄弟”充满浓厚的家庭氛围,使得消费者具有强烈的归属感。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宣传设计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9601799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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