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美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11类的66275602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商标局审理决定撤销第G944012号第11类“KAPEGO”注册商标在“照明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G94401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故,该引证商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2、目前,第G1216968号引证商标2、第G1261940号引证商标3、第G1386230号引证商标4、第G1376960号引证商标5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其不稳定,若以上引证商标撤销决定均生效,则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特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申请商标在第1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6275602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