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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6450万赔偿!四维图新状告百度地图侵权案胜诉

时间:2024-01-19 14:57:52 点击:129

   

近日,四维图新发布公告称,公司诉讼百度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终审判决胜诉,涉案金额6450万元。



昔日合作伙伴反目成仇


值得注意的是,四维图新与百度曾经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双方早在2009年起就在电子地图数据领域开展商务合作,并于2013年进一步达成合作协议。四维图新授权百度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四维图新的电子地图,并支付相应许可费,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予续约。四维图新随后发现,百度三家公司在合作终止后,仍在继续使用公司提供的电子地图,并通过电脑、手机等途径向公众提供电子地图产品,以及超出原有合同范围在车载相关应用上提供电子地图。


四维图新表示,百度方未经许可实施侵权行为,违背商业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四维图新合法权益。鉴于此,四维图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三家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2020年11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百度立即停止侵犯四维图新相关图形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百度三家公司共同在《新京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四维图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维图新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另外连带赔偿合理支出92.66万元。


百度不服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但二审维持原判,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






百度回应四维图新著作权案: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针对与四维图新的著作权案二审败诉,百度回应《科创板日报》记者称:百度地图在2016年与四维图新的合同终止后,使用的是自采数据,并非四维数据。



针对判决结果,百度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我方正当利益。


同时,百度已经对四维图新侵犯百度地图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起诉讼。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及维权方法


“接触+实质相似”是著作权侵权中认定抄袭的普遍标准。司法判例中经常以此作为判案依据。什么是“接触+实质相似”的标准去判定?如果某一美术作品从未发表过,说明没有接触的可能性,没有接触则无法构成侵权;如果该作品公开发表了,就可以推定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只有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为公有元素,即非独创性部分,则作品不构成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维权方法如下: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


 2、调解。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3、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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