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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25947879号第10类“烙色”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01-11 16:11:09 点击:84

案件回顾:

张海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042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马鞍山庆腾贸易有限公司第25947879号第10类“烙色”商标在“健美按摩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马鞍山庆腾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0428日至202304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马鞍山庆腾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5947879号第10类“烙色”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5947879号第10类“烙色”商标,原第2594787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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