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刘永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乌鲁木齐达坂城玖加玖酒业有限公司第7453709号第33类“9+9”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乌鲁木齐达坂城玖加玖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6月21日至2023年06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乌鲁木齐达坂城玖加玖酒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7453709号第33类“9+9”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7453709号第33类“9+9” 商标,原第745370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