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云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安红茹第38443533号第41类“东凯”商标在“1.培训; 2.安排和组织会议; 3.广 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4.提供卡拉OK服务; 5.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部分核定使用服务_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安红茹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5月22日至2023年05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安红茹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38443533号第41类“东凯”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安红茹第38443533号第41类“ 东凯”商标在“1.培训; 2.安排和组织会议; 3.广 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4.提供卡拉OK服务; 5.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部分核定使用服务_上的注册,原第3844353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