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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31423215号第33类“草原狂飙”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12-08 15:30:18 点击:75

案件回顾:

刘晓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05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金百瑞果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31423215号第33类“草原狂飙”商标在“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金百瑞果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0506日至202305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金百瑞果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1423215号第33类“草原狂飙”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1423215号第33类“ 草原狂飙”商标,原第3142321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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