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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24823120号第43类“合乐”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11-07 15:56:46 点击:89

案件回顾:

梁秀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06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合乐餐饮有限公司第24823120号第43类“合乐”商标在“自助餐厅”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合乐餐饮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0602日至202306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合乐餐饮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恒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北京合乐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许可书、餐厅照片、店铺网络评价及后台数据截图、服务合同及付款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餐厅”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_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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