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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7058433号第30类“森寻味”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11-07 15:56:04 点击:81

案件回顾:

张燕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030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长春市热土商贸有限公司第17058433号第30类“森寻味”商标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长春市热土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0307日至202303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长春市热土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7058433号第30类“森寻味”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058433号第30类“ 森寻味”商标,原第1705843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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