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韵峰工贸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43类的66795072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中“该标志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理由完全不成立,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根本不会引起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神碳烟火”系列品牌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