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鸿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6类的64171701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59917247号引证商标1、第34643363号引证商标3的商标状态显示“因注册商标被权利人注销”而无效。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3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不足以作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使用,更谈不上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核准注册。
2、第23858034号引证商标2已因无效宣告环节无效,不宜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使用。
3、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4171701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