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鸿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10类的6415425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49942207号引证商标1已下发不予注册的决定,且未查询到该商标提交了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故该商标已失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不足以作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使用,更谈不上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核准注册。
2、经查询,第40716921号引证商标2、第59914597号引证商标3的商标注册人目前已提交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两商标因权利人主动撤回而无效。故引证商标2-3不宜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4154259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